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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预警

中美贸易战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18

中美贸易战是一场知识产权大战

2018年3月以来,中美贸易冲突从黑云压城到狂风暴雨,愈演愈烈。这场冲突,看似偶然,实则必然。贸易逆差,“修昔底德陷阱”,成因复杂,众说纷纭。但雾里看花,美方意图昭然若揭。醉翁之意不在酒,也不在贸易逆差,而更在于打击中国正在渐渐兴起的科技竞争力。这是一场贸易战,更是一场知识产权之战、科技大战。偷袭的“特洛伊木马”里隐藏的是知识产权。

中美贸易纠纷的焦点之一是美国指控中国侵犯知识产权,中国近些年快速的技术进步是“盗窃”了美国的技术,中国的技术进步就是受惠于中美经济科技合作。有美国学者认为,美中贸易战的实质是“谁能主导所谓的第四次产业革命,也就是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兴起之后将成为主导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大数据、3D打印、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的发展”。美方的有关分析报告更是直言不讳地宣称,对华贸易战的真实目标“不是为了消除美国贸易赤字,而是瞄准‘中国制造2025’”,阻止中国在未来“关键战略技术”领域取得主导地位。美国的代表甚至公然要求中国废除“中国制造2025”计划,[1]声称这是事关美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竞争力大事。[2]他们要打击的是中国雄心勃勃的工业政策。[3]美国外交关系协会的一份研究报告更是赤裸裸指出,一旦“中国制造2025”计划取得成功,中国将在微芯片、大型飞机、电动汽车和人工智能等尖端领域实现科技自主,到那时,美国“只能向中国出口大豆、石油和天然气等大宗商品和能源”[4]。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他们剑指的是“中国制造2025”计划,是中国在新科技革命中的机遇,试图迫使中国继续丧失历史上从未被抓住过的科技革命机遇,而这次已经是人类历史上的第四次科技革命了。

为此,无论这场贸易战的走势如何,从科技革命的角度出发,解读揭示并尝试回答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或许有助于我们奋发图强,笑看风云。


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革命的发生发展息息相关

历史的经验一再显示,科技革命对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影响巨大。世界强国的发展史几乎都告诉我们,他们是通过设立和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培育和促使科技革命的发生和兴旺,进而跻身世界强国之列的。

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现代经济学的研究与事实也证明,技术进步是长期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推动力。但研究也显示,与私有创新知识相比,公开的创新知识更容易传承、扩散和使用,因而社会经济价值更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与变革,与走在创新最前沿的科技革命的发生和发展存在相关性。[5]

普遍认为,第一次科技革命是由手工生产转变为机器制造、由作坊转为工厂的革命,其标志性发明包括飞梭(1733年)、珍妮纺纱机(1765年)和改良型瓦特蒸汽机(1785年)等,由此,人类迈入“机器时代”。不难看出,发生在17世纪英国的第一次科技革命,与以排他性的独占权利为基础的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1624年的《垄断法规》),相差有一百多年。这种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表明,专利制度可能是促进科技革命产生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专利制度的建立,使公开披露并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得到了积累和转播,为第一次科技革命的发生奠定了基础。事实上,瓦特并非蒸汽机的第一个发明人,他是在纽可门式蒸汽机的基础上不断改进蒸汽机运行效率的。由于获得了蒸汽机的专利,瓦特得到了巴洛克、博尔顿等企业家的“风险投资”,这又促进了蒸汽机技术的市场化。[6]由此可见,专利制度的创立是对第一次科技革命所提出的制度需求的一种储备和回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革命产生和发展的这种时间差和顺序,随着之后科技革命发生频率的加快,已变得越来越短,甚至彼此协同共进了。

这一时期,随着专利制度从英国向欧洲大陆的传播扩散,欧洲各国几乎都相继建立了现代专利制度,进一步促进了第一次科技革命从英国及欧洲大陆如火如荼般的燎原,对英国及欧洲大陆的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19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了将人类带进“电气时代”的第二次科技革命。第二次科技革命引领的科技创新活动开始突破国界的限制,创新成果的开发、传播和应用也必然要在跨国范围内实现。最早体现了对各国创新成果予以一体化保护的国际机制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等一系列公约应运而生,构筑了开放包容的国民待遇、最低保护原则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使得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萌芽和生长,有力保障和推动了第二次科技革命在欧洲国家和美国、日本的迅速扩张。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以西门子为代表的德国工程师协会、德国化学学会等不懈努力,力克当时弥漫在德国等国家的反专利制度的思潮,才成功游说德国颁布了现代意义上的统一《专利法》(1877)、《实用新型法》(1891)等烙上了德国创新特色印记的现代工业产权法律制度[7],极大地助推了德国把握和引领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机遇。1866年,德国人维尔纳·冯·西门子发明了发电机;1880年,德国人卡尔·弗里特立奇·本茨等人成功地制造出由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德国一跃成为新的世界科技和工业强国。第二次科技革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科技和生产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息息相关,极大地助力美国夯实了新的霸权地位。从20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是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发明和应用为主要标志的一场信息技术革命,由此人们走入“信息时代”。第三次科技革命大大地促进了全球化的进程,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技术贸易联系日益紧密。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极力主张下,代表了国际上高标准、严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TRIPS协议于1995年初生效。TRIPS协议是这一时期直至当今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体现了全球化背景下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诸多制度需求。该协议不仅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新的一个公约,而且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体制的法律依据。随着以TRIPS协议为核心WTO知识产权体系的发展,体现科技革命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与日倶增。尤其自21世纪初以来,知识产权对科技的经济影响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化调整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兴旺蓬勃之时,以无人交通工具、3D打印、人工智能等为标志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却已初见端倪,人类正在迈入人工智能时代。人们日益认识到,虽然技术知识的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新经济增长理论和当代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揭示,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知识才是受市场经济认可的创新,体现为知识产权的创新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创新。世界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正在由技术知识让位于体现了市场经济机制认可的创新技术知识,亦即受到法律保驾护航的知识产权。世界经济增长正在进入“资源驱动—资本驱动—技术驱动—知识产权驱动”的升级版模式,知识产权已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

借助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8]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欧美等发达经济体都在分析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和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力图始终引领新的科技革命。2012年4月,美国商务部联合专利商标局发布了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的实证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和美国经济:聚焦产业》[9]。报告发现,美国313个产业中有75个产业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2010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美国GDP总贡献率为34.8%,对美国就业率的直接贡献率为27.7%。报告还强调,美国所有的经济部门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是美国经济保持全球领先的希望所在。紧随美国报告之后,2013年9月,欧洲专利局(EPO)和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也共同发布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盟经济和就业的贡献》的报告[10],报告显示,2008~2010年,欧盟321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盟GDP贡献率为39.0%,就业贡献率为35.1%。2015年、2016年,美国和欧盟又相继发布了更新了数据的第二版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研究报告[11]。两份新的报告都反映出知识产权对美欧的经济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结构继续优化。这再次充分说明,新科技革命中知识产权对美欧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巨大作用,进一步论证了以获取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创新才是当代世界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据此,与以往的历次科技革命一样,发达国家一直在不断优化其知识产权制度,进而建立起适应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新竞争优势。


我国已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制度

“李约瑟之谜”,一个令人困惑而痛苦的难解问题,为什么第一次科技革命孕育在英国而不是中国?尽管那些被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认作是18世纪末英国科技革命产生的所有主要条件,在14世纪的中国也都几乎具备了。对于“李约瑟之谜”的一个颇值得深思的解答是,专利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的缺失,才是导致近代中国与欧洲和日本在科技、产业和经济增长上的差距越拉越大的重要原因之一。[12]

历史发展的残酷事实是,前三次科技革命,似乎都与我们无缘。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乃至知识产权制度,最早只能追溯到太平天国时期(1859年)《资政新篇》中的设想,是由洪仁玕在总管朝政之后提出来的。这不但在时间上比英国的代表现代专利制度的《垄断法案》(1624)晚了两百多年,而且,由于太平天国的失败,洪仁玕的专利制度主张实际上并未得到真正实施。[13]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洋务运动时期,这是中国最早有可能建立或引进知识产权制度的时期。19世纪60到90年代,晚清洋务派引进了西方军事装备、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等带有第一次乃至第二次科技革命某些成果的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使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近代企业,客观上对中国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遗憾的是,洋务运动并没有建立或引进与科技革命密切相关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洋务运动最终也难以为继。但几乎与此同时,在受到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和科技革命的冲击下,日本的明治维新运动在经济上推行“殖产兴业”,学习欧美科学技术,并大力引进和建立了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这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逐渐蜕变成为世界强国。

回顾新中国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们经历的是一条从被动应对国际压力,到主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国际标准,从被动到主动,再到积极主动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之路。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也相应经历着从量上的腾飞到质上的稳步提升。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法为例,从首次立法至今,我国共进行了三次修改,第四次修改也已经在路上。

1978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终于开始起步。最初,对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许多人无法接受,阻力重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创新、引进外国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1982年以来,陆续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1982)、第一部《专利法》(1984),等等,几乎是以当时的国际标准搭建了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改革开放的顺利实施,为改革开放取得辉煌成绩立下了汗马功劳。[14]

1992年,第三次科技革命对我国逐渐产生影响,知识产权的巨大力量开始显现。为了准备加入当时的关贸总协定,更为重要的是为了落实因当时的中美贸易摩擦而产生的《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备忘录》,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法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期、增设进口权、修改了强制许可的条件等,重在加强保护。2000年,为了加入WTO,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增设许诺销售权、设立诉前禁令制度、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等;修改了已有的全部知识产权法律,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全面接轨,满足了WTO的要求。

2008年,中国入世已经八年,第三次科技革命影响日益加深,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建设创新型国家任务正式提出。为此,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作为立法宗旨,并遵循了维护专利权人利益与维护公众利益的有机统一、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与立足本国国情的有机统一等原则。将新颖性标准修改为绝对性新颖性、提升重复授权原则、提高授权条件等,旨在控制专利质量;赋予外观设计权利人许诺销售权、提高行政处罚标准等,继续加大保护力度;规定现有技术抗辩、对构成垄断行为的强制许可等,以防止专利权滥用。

始于2011年底尚在路上的第四次修改,既是为了应对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挑战,更是为了解决专利保护和运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将从提高专利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对专利法进行全面的修改。

由此可见,我国一直在努力完善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既为了满足国际规则的变迁和提升,又在不断适应我国国情发展,极大促进了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WIPO发布的《2013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显示,源于中国和到中国申请的四种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次上升为世界第一,而且这个第一的纪录一直保持至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数量增长的主要源泉,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并开始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征程。美国康奈尔大学、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8年7月10日在纽约联合发布《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排名17位,首次闯入世界最具创新性的前20个经济体之列。与此同时,中国的知识产权的经济贡献也有了可观的进步。有关研究显示,2010~2014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合计达到了26.7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1%,创造就业岗位2631万个。以专利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5],尽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但小荷已露尖尖角。

真相是无法扭曲的,美国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指责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故意歪曲。重要的事情值得再次强调,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有目共睹的进步和成就,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进行了较完善的立法工作,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力度持续增强;逐步形成了禁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完全可以说,今天我国已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们凭什么迎接新的科技革命?

第四次科技革命浪潮汹涌,滚滚向前。新的科技革命是新挑战,更是新机遇。我们耿耿于怀的“李约瑟之谜”也正在解开,以往历次科技革命都令人遗憾地与我们无关,第四次科技革命不同,它对于世界历史是第四次,而对于我们也许就是真正的第一次,不能再坐失千载良机。我国经过几十年改革开放,打下了高科技研发的雄厚基础,在诸多领域形成竞争力,“中国制造2025”计划可以说是我们开始新科技革命征程的宣言书。

耐人寻味的是,与以往不同,几乎所有的发达工业化国家都在密切关注中国在第四次科技革命中的表现和进展。2017年12月,欧洲专利局联合德国商报研究所发布《专利与第四次工业革命——数字转化背后的发明》(Patents and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inventions behind digital transformation)[16]报告,报告提醒道,欧洲、美国和日本是第四次科技革命的领导者,但中国和韩国是迅速的追赶者。报告进一步解析道,欧洲、美国和日本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发展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技术,直至2016年仍然是第四次科技革命技术的创新中心。韩国和中国几十年之后才开始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创新,但发展速度远超其他地区。中国第四次科技革命技术的专利申请70%来自华为和中兴。德国也在急切关注中国在第四次科技革命中的表现。德国著名的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的专家在一份有关人工智能的智库报告中强调,数据是发展人工智能尤其是在深度学习方面的基础,但在数据的量上,德国是难以与中国和美国竞争的,而只能在机器数据、数据质量和“数据依赖弱”的人工智能技术方面发挥优势。并特别呼吁要学习中国、法国和日本将人工智能作为未来关键技术的战略。[17]

不难理解,此次美国之所以对准中国知识产权发难,是因为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力量,中国的表现不同以往,他们心虚了。

事实上,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就从未中断过;从1991年美国首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黑名单起,中国就名列其中。最近几年的《特别301报告》中,中国一直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而且《特别301报告》一直强调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中国仍然面临严重问题,难以获得充分有效保护,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会,等等。要求中国必须为知识产权提供更有力和更有效的保护,允许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服务和技术获得市场准入,提高中国法院执法的有效性,等等。稍加留心就可以发现,与以往多次抱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同,这次的抱怨如果不是羡慕嫉妒恨,也是酸酸溜溜的了。这次指责的重心放在了所谓的中方的强制技术转让要求、盗窃商业秘密和科技成果、帮助中资企业赴美收购、禁止对后续改进的独占性回授条件等,不一而足。似乎振振有词,但言外之音则更加震耳,妒火中烧:中国通过科技交流和技术转让获得了竞争的优势。

这就是美国对中国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的举世公认成绩的回应。这如果不是无视事实的无稽之谈和借口,那就是为了打击中国的科技竞争力不惜违背国际规则的强盗逻辑。

在尊重知识产权条件下,通过技术转让改进国家技术进步是历史和成熟的国际经验和国际惯例,是一条合作双赢的道路。让事实说话更有说服力。2001年,中国对外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仅为19亿美元,2017年就达到286亿美元,中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的逆差超过200亿美元。从中美贸易的统计上来看,中国货物贸易顺差大多来自外资企业和加工贸易,中国企业从加工贸易中赚取加工费,美国企业则从设计、零部件供应、营销等环节获利[18];从美国经济分析局的数据看,2016年,中国向美国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79.6亿美元,中国商务部的数据表明,2017年,中国对美国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71.3亿美元。显然,尽管中美贸易中中方是顺差,但美方获得了收益顺差。孰赢孰输,不言而喻。

但美方似乎有难言之隐。众所周知,从2006年开始,中国开始推进“自主创新”,通过政府采购和施加国产化要求等产业政策手段,扶助战略新兴产业对国外先进技术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但这并不违反中国的入世承诺。

对此,我们不能认“怂”,而更应该未雨绸缪,总结入世和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和教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修订与制定。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始终是保护和促进创新的有机组成,缺一不可,这既是国际的规则,更是全球化应该遵循的共同价值准则。世贸组织基于市场原教旨主义原则对国家角色和自主发展的排斥,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TRIPS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三大基石的协定,尤其是前两者的制度设计上。前者规定东道国当局不得对外国投资者提出当地含量(国产化)、外汇平衡和出口比例要求;后者则明确禁止仿制和反向工程。这两大协定是发达国家以建立所谓“全球公平竞争平台”的名义,阻碍后发国家实施赶超的保障机制,目的就是要实现对其既有技术优势的永久性垄断。需要指出的是,TRIMS并没有剥夺WTO成员方对外资实施强制技术转让的主权权利。但在1999年11月15日达成的有关中国入世的中美双边协定中,中国除了承诺履行TRIMS规定的全部义务外,还承诺了不对外资强加技术转让要求。[19]据报道,美国、欧盟等提出了对WTO改革的建议。我国的态度是支持世贸组织改革,但希望照顾大多数成员关切、反映大多数成员诉求,通过渐进式改革,确保世贸组织基本宗旨不变、基本原则不受挑战,增强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和领导力,强化自由贸易原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更好地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经济全球化。我们提出了希望,但更重要的是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修订和完善,让中国声音,发出呼唤,中国智慧展现光芒。

至此,更需要清醒意识到,我们既要积极应对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冲突,维护乃至引领国际规则的变革,更应该看到,大国崛起的真正基础是自主发展。中国需要且有能力参与并抓住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机遇,需要新科技革命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助力占领新科技革命制高点,是我们努力构建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奋斗目标。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速惊人。2017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3480件,比2016年上升46.04%。[20]这些案件中的权利人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同样,有中国的侵权人,还有外国的侵权人。这是开放创新的中国执法力度的真实写照,更是我们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科技革命中保护创新的成绩和任务。为此,应该继续扩大开放,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持续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要总结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跟踪新科技革命的步伐,借助专利法等法律的最新修订,进一步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不断增强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尤其要破解主要是舶来品的知识产权制度因“水土不服”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比如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

富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惩罚性赔偿等措施,是对中国国情的适应,又何尝不是在信息和人工智能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客体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新认识呢?这或许就是中国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贡献的智慧和方案。当然,智慧和方案需要大胆探索,更需要小心严谨的论证。任务虽然繁重,但步伐必须快,因为创新只争朝夕。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年代,要给予中小企业创新主体更多的支持和包容,这不是在挑战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而是在客观的现实层面上维护真正的公平正义,是对创新的有效鼓励。

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这似乎人人皆知。但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创新应用转化的问题,除了碰到了这个公认的世界难题之外,还有中国国情的难题。源头上要树立注重用市场机制培育高质量的知识产权理念,而僵化和形而上学的学术和业绩评估指标设计,更需要刻不容缓地改革。

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问题也是亟需研究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迅速,举世瞩目。我国庞大而富有生气的创新人群基数,大众创新和万众创业战略,是这些数量依据的可靠底气。毋庸置疑,存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问题,它们正在损害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声誉,更在吞噬着创新的力量。但这是发展中的问题,应该有信心通过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革创新来解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提出了“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就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应对,将有力推动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

新科技革命发展带来了日益增多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传统的知识产权划分类型与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变得时隐时现,难辨真假。伴随着新科技革命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秘密的保护将是未来的世界性重点和难题之一。

人工智能是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主要标志。人工智能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主要还不是人工智能产生的成果保护和运用问题,而是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创造、保护和运用问题。人工智能技术是否成功,要看是否有大量高质量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21]

新科技革命如同历史上的历次科技革命一样,会出现新的制造、生产模式,工厂、商店等概念和内涵也都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去面对这种改变和挑战。比如,现在人们担心,第四次科技革命中基于开放式创新的协作研究和产学合作将不断增加,而第四次科技革命强调的合作共享理念是否会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性产生冲突呢?此外,第四次科技革命发展速度难以预测,新技术层出不穷。在现有法律尚无法对具体权利予以确认的情况下,科技进步的红利是“法律上留白的利益”,这个“留白的利益”应该给谁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当性告诉我们,这种利益首先应该留给社会和公众。[22]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可能很有必要。挑战不止,变革不停。

任何时候,人才始终是最重要的,人才培养更要先行一步。无论是为了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变革中贡献中国方案和智慧,或者为了在中美乃至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或冲突中对话谈判,还是建设和实施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制度,都需要有扎根中国、有国际视野、精通法律、熟悉技术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优秀人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也要依照国际水准,加倍努力,奋起直追。

最后,但并非是题外的话:我国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要深刻反思,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都是源于我们对这一制度本质认识的不足。

放眼世界,立足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这既是打赢中美贸易战的锦囊妙计,更是我们破解“李约瑟之谜”、把握新科技革命的机遇、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制胜法宝。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3D打印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4AZD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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